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582民初10046号之二
原告:晋江腾达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海镇菌柄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6115667248。
法定代表人:黄家遵,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平腾,福建世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纬凡,福建世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
被告:***,男,1949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
被告:陈丽花,女,197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
被告:黄宝雄,男,1978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
原告晋江腾达陶瓷有限公司与被告***、***、陈丽花、黄宝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8日立案。原告晋江腾达陶瓷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晋江腾达陶瓷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晋江腾达陶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晋江腾达陶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熊 威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速录员 高雯雯
附件:本案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