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203民初19534号
原告:巴中盘兴中国西部物流园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盘兴物流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00599959428P。
法定代表人:黄忠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中发,福建刘佩娟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佳荧,福建刘佩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9年3月5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第三人:晋江腾达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海镇菌柄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6115667248。
法定代表人:黄家遵。
原告巴中盘兴中国西部物流园区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晋江腾达陶瓷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巴中盘兴中国西部物流园区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欲以和解方式解决纠纷为由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巴中盘兴中国西部物流园区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巴中盘兴中国西部物流园区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巴中盘兴中国西部物流园区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辉东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 符雪 媛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