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05财保1052号
申请人:山东浩博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综合保税区研发中心1号楼6层(高新二路以东、中心路以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754458261T。
法定代表人:孙卫彬,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淄博东园水环境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临淄大道1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MA3EQ2HP56。
法定代表人:万海丰,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山东浩博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淄博东园水环境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浩博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淄博东园水环境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6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山东浩博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以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浩博水利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淄博东园水环境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6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浩博水利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云波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路静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