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06民初3831号
原告:山东浩博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综合保税区研发中心1号楼6层(高新二路以东、中心路以南)。
法定代表人:孙卫彬,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三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顺城东街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山东浩博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三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5日立案。原告山东浩博水利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山东浩博水利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王 洋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