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06执保1402号
申请人:山东浩博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综合保税区研发中心1号楼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754458261T。
法定代表人:孙卫彬,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铁三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顺城东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700112730833U。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浩博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铁三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31日作出(2022)鲁0306财保57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中铁三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在各银行账户内存款4351145.00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铁三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在各银行账户内存款4351145.00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