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06执保1402号之一
申请人:山东浩博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综合保税区研发中心1号楼6层。
法定代表人:孙卫彬,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铁三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顺城东街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浩博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铁三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根据生效的(2022)鲁0306执保1402号执行裁定书,本院经查询未发现被申请人中铁三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实施保全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山东浩博水利建设有限公司申请的财产保全事项无标的物可实施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山东浩博水利建设有限公司申请的财产保全无标的物实施保全。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