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25民初3351号
原告:临朐美华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临朐县辛寨街道办事处卧龙路口北1200米。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新境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浩博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综合保税区研发中心1号楼6层。
法定代表人:孙卫彬。
被告:***,男,1965年5月30日出生,住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
原告临朐美华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浩博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6日立案。原告临朐美华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临朐美华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朐美华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26元,减半收取计663元,保全费720元,由临朐美华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秦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