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浩博水利建设有限公司

临朐美华建材有限公司、山东浩博水利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25民初3351号 原告:临朐美华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临朐县辛寨街道办事处卧龙路口北1200米。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新境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浩博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综合保税区研发中心1号楼6层。 法定代表人:孙卫彬。 被告:***,男,1965年5月30日出生,住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 原告临朐美华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浩博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6日立案。原告临朐美华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临朐美华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朐美华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26元,减半收取计663元,保全费720元,由临朐美华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秦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