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浩博水利建设有限公司

淄博中博建材有限公司、山东浩博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鲁0792执85号 申请执行人:淄博中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102省道万家村西。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山东浩博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综合保税区研发中心1号楼6层(高新二路以东、中心路以南)。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淄博中博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浩博水利建设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0792民初82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正式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东浩博水利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4877.79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山东浩博水利建设有限公司银行价值相当的财产。动产期限为二年,不动产、其他财产权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