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圣洁环境生物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圣洁环境生物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中核国缆宣化县新能源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冀0705民初1685号

原告:河北圣洁环境生物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红旗楼大街**西清公寓**。

法定代表人:杨**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敏,河北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核国缆宣化县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张家口市宣化区崞村镇谷峪口村iv>

法定代表人:侯绪民,执行董事。

原告河北圣洁环境生物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圣洁公司)与被告中核国缆宣化县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核新能源公司)技术咨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北圣洁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核新能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河北圣洁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付技术服务费272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272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7年7月14日签订《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合同书》(以下简称《环评合同》)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技术服务合同书》(以下简称

中核新能源公司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7月14日河北圣洁公司与中核新能源公司签订《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合同书》(以下简称《环评合同》)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技术服务合同书》(以下简称《环保合同》)。环评合同约定,河北圣洁公司编制宣化中核150MW奥运迎宾光伏廊道项目110KV升压站辐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报告;通过分析研究项目的建设对自然环境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根据相关技术导则、规范对其进行分析与预测,提出相关环保措施及建议,编制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并按照相关流程审核;中核新能源公司向河北圣洁公司支付技术服务费136000元;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60%作为预付款,即81600元;中核新能源公司取得宣化中核150MW奥运迎宾光伏廊道项目110KV升压站辐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额40%,即54400元;不按期支付费用应当支付违约金,每延期5个工作日,支付应付而未付金额1%的违约金。违约金合计不超过合同总额的10%。《环保合同》约定,河北圣洁公司为宣化中核150MW(一期30MW)奥运迎宾光伏廊道项目依据有关环保法律法规、建设项目环评及其批复文件等,审核建设项目环保设施落实情况,使环保工程达到环境保护要求,编制提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中核新能源公司向河北圣洁公司支付技术服务费用136000元;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60%作为预付款,即81600元;中核新能源公司取得关于宣化中核150MW(一期30MW)奥运迎宾光伏廊道项目批复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额40%,即54400元;不按期支付费用应当支付违约金,每延期5个工作日,支付应付而未付金额1%的违约金。违约金合计不超过合同总额的10%。合同签订后,河北圣洁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于2018年11月完成制作了宣化中核150MW奥运迎宾光伏廊道项目(宣化县)(一期)《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表》,同年12月完成制作了宣化中核150MW奥运迎宾光伏廊道项目110KV输变电工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表》,并于同年12月11日通过验收,12月13日进行了公示。中核新能源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报酬,尚欠河北圣洁公司272000元。

本院认为,河北圣洁公司与中核新能源公司签订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合同书》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技术服务合同书》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有效合同,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河北圣洁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中核新能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技术咨询服务费,已构成违约,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服务费并承担违约责任;中核新能源公司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是对自己行使诉讼权利的放弃,也是对河北圣洁公司起诉的事实以及诉讼请求的一种默认。

综上所述,河北圣洁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三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中核国缆宣化县新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北圣洁环境生物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技术咨询费272000元,支付违约金27200元,共计2992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88元,减半收取计2894元,由中核国缆宣化县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昝荣博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孟海利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三百五十七条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阐明咨询的问题,提供技术背景材料及有关技术资料、数据;接受受托人的工作成果,支付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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