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圣洁环境生物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圣洁环境生物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冀01民终979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圣洁环境生物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红旗大街**西清公寓**。

法定代表人:杨**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新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尧男,河北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石家庄市桥**东风路**iv>

法定代表人:刘殿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颖,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健,北京德恒(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北圣洁环境生物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洁公司)因与上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移动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20)冀0104民初33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圣洁公司的上诉请求:1、撤销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20)冀0104民初330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原审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上诉人已按照合同约定、后续延期通知、相关法律规定完成了全部合同所涉工作。完成了县区预审即意味着被上诉人向县区环保部门提交了全部测试数据,向县区环保部门提交全部测试数据的前提是上诉人完成了全部测试数据工作并提交给了被上诉人。第二批项目已按照法律规定及双方重新协商的时间完成了全部工作,移动公司应当支付全部合同款项。第一批项目完成全部基础工作,随时具备登记上传的条件,未能登记备案原因系移动公司不允许所致;2、被上诉人违约在先,且在上诉人完成全部工作的情况下拒不支付任何服务费用,应承担违约责任。

移动公司的上诉请求:1、撤销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20)冀0104民初3302号民事判决书;2、依法改判驳回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3、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原审法院部分事实认定错误。被上诉人仅完成了总检测基站数占总基站数的10.41%,几乎可以视为没有完成。移动公司沧州所有的基站电磁辐射环评服务全部重新发包,而不是将剩余部分发包。2、原审法院酌定给付数额违背了法律的公平原则。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仅能证明完成了10.41%,按合同款只有1439951.25元,原审法院酌定的服务费用达到了合同总金额的25.31%,违反了公平原则。3、由于被上诉人对合同履行的懈怠,上诉人多次催促并多次给予宽限期,被上诉人没有任何实质性的进展,上诉人只得向被上诉人发了解除合同通知书并重新招标,并由新的中标单位完成了全部检测,同时形成了所有基站的测试报告。上诉人也依据新的合同支付了全部合同款。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应该被认定为几乎没有完成合同义务,不应获得合同价款。

圣洁公司一审的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欠付技术服务费1382817元及违约金157535元(其中694471元自2017年9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基准计算;688346元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基准计算;1382817元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至起诉之日直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2016年5月3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2016-2017年全省基站电磁辐射环评服务项目(二采圣洁)框架合同(标段一),该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2016-2017年全省基站电磁辐射环评服务项目(邯郸、邢台、沧州)提供环评服务。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完成了邯郸、邢台地区的环评服务项目,且被告将该两个地区的服务费已经支付完毕。沧州地区的第一批2041个站点,第二批2023个站点,两批的服务费总额为1382817元,对此,被告认可。原告在被告下第一批订单后两个月内未完成监测,原告认可。原因是原告对第一批站点进行监测的过程中,遇到了环保政策的变化,导致原告只是完成了县级环保局的预审,未能取得市级环保局的批复,故第一批站点的监测未能按合同要求的内容和时间完成。第二批2023个站点原告称按照新的法律法规进行了监测,原、被告提交的往来邮件中显示,被告同意原告将完成时间后移,但原告需提供最终的测试数据,而原告在被告推后规定的时间内没有提供最终的测试数据,因此被告也没有按合同付款40%,且提出了终止合同。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所签订的《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2016-2017年全省基站电磁辐射环评服务项目(二采圣洁)框架合同(标段一)》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是有效的。根据法律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邢台、邯郸的环评服务,被告按约支付了两地的服务费用,对此事实,双方认可。该合同中约定的沧州地区的环评原告以政策的改变未按期完成,经被告多次催促,原告仍有部分环评未按照约定上交被告,被告将剩余部分另行发包。对此事实,原、被告均认可。但原告主张在超过约定的时间后又给被告重新提交了合格的环评报告,被告否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一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原告称环保政策的变化是属于不可抗力,原告已经按照新的环保政策完成了站点的备案,但根据涉案合同约定,完成基站环评测试,形成测试数据文件,支付合同款40%。原告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自己的观点,故原告行为应属于违约,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不予支持。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在被告下两批订单后,原告确实做了前期的服务监测工作,根据公平原则,被告应给予原告一定的服务费。由于双方对具体数额无法达成协议,应酌情认定350000元为宜。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北圣洁环境生物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技术服务费350000元;二、驳回原告河北圣洁环境生物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

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8663元,由原告河北圣洁环境生物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承担15388元,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承担3275元。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无异。

本院认为,移动公司与圣洁公司签订的《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2016-2017年全省基站电磁辐射环评服务项目(二采圣洁)框架合同(标段一)》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合法有效。圣洁公司称合同签订后至2017年底已经完成全部工作内容,请求移动公司支付技术服务费1382617元。移动公司称2017年底圣洁公司未向其交付审批的全部资料,按双方约定不应支付合同价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圣洁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其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义务,其主张支付全部技术服务费1382617元本院不予支持。移动公司称圣洁公司只完成了总检测基站数占总基站数的10.41%,按合同价款只有1439951.25元。圣洁公司称检测报告仅是列举式提交,并非全部。即使圣洁公司向移动公司提交的检测报告仅有总基站数的10.41%,但其已经完成了各县区的预审工作,说明其完成的工作远不止合同约定全部义务的10.41%,移动公司关于按合同价款只支付1439951.25元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根据公平原则,酌情认定移动公司向圣洁公司支付技术服务费350000元并无不妥。

综上所述,移动公司、圣洁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4652元,由上诉人河北圣洁环境生物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各负担3732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岳桂恒

审判员  李 莉

审判员  薛金来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王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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