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191民初3633号
原告:山东***和地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片区天辰路299号海信天辰九号B座9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5349046802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5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多伦县。
被告:***,女,1986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多伦县。
原告山东***和地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8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和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和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向***和公司赔偿损失暂计259055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和公司(原山东万**仁和测绘工程有限公司)与***签订协议书,约定注册成立山东万**仁和测绘工程有限公司第八分公司,***为登记负责人。2022年3月,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内25民终141号、(2022)内25民终159号民事判决,确认***和公司承担253387元测绘费返还义务,并承担诉讼费、执行费。***、***作为山东万**仁和第八分公司负责人,根据合同约定及***的承诺,并结合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鲁0191民初7567号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理应向***和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和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未到庭,**前提交证据材料一宗。
***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及相关证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万**仁和公司与***、***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作出(2021)鲁0191民初756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认定的事实如下:“2016年,万**仁和公司(甲方)与***(乙方)签订《合作协议》一份,约定万**仁和公司与***就合作成立分公司事宜达成本协议,主要内容为:分公司名称为山东万**仁和测绘工程有限公司第八分公司(以下简称第八分公司),经营范围为:乙级:工程测量;控制测量;地形测量;规划测量;建筑工程测量;变形形变与精密测量;市政工程测量;水利工程测量;线路与桥隧测量;地下管线测量;矿山测量;不动产测量;地籍测量,房产测绘;(以上范围有效期限以测绘资质证书为准);土地规划设计、勘探;土地整理。甲方成立的该分公司所有财产归乙方所有,分公司财务独立核算;乙方支付甲方管理费后在合同期内有使用权,分公司的使用权期间为自缴纳管理费之日起一年;管理费按照50000元/年缴纳,押金10000元,共计60000元。签订合同后,支付30000元,分公司注册成功后支付一年管理费及押金30000元。分公司合同到期后总公司有权取消分公司,保证分公司正在做的业务要完工。总公司有权根据总公司资质成本适当增加管理费。协议期满继续合作的管理费应在协议到期前一个月内缴纳甲方,逾期半月未付款,甲方将视为乙方主动放弃合作,有权单方注销分公司。如乙方终止本合同,需提前一个月向甲方提出申请,分公司如无不服从管理和违法乱纪行为,在分公司注销后十五个工作日内甲方退还乙方押金。分公司要有必备的人员和设备,所做业务要合法,不得违法偷税漏税,违反国家测绘法,不得违规做业务,如出现任何法律责任由分公司负责人负全责,追究分公司负责人的法律责任。若分公司出现账务纠纷,拖欠员工工资,社保等由分公司负责人赔偿。甲乙双方各自产生的业务纠纷和损失,互不牵扯,互不承担责任。万**仁和公司称合同签订后,***未向其支付过管理费。***提交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10张,证明其曾于2017年1月至2019年5月期间向万**仁和公司实际经营者**转账支付了6.7万元。万**仁和公司对此不予认可。另查明,2020年5月8日,正蓝旗五一种畜场草原毡房旅游度假村、***、正蓝旗五一种畜场万寿山行营度假村分别向内内蒙古自治区正蓝旗人民法院起诉万**仁和公司、万**仁和公司第八分公司,要求二公司返还测绘费。该院分别作出(2020)内2530民初432号、433号、4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万**仁和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返还正蓝旗五一种畜场草原毡房旅游度假村121185元,返还***680**元,返还正蓝旗五一种畜场万寿山行营度假村115000元。后,万**仁和公司在上述案件的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3月8日支付过付款321585.37元。上述判决中均查明测绘费是由万**仁和公司第八分公司工作人员***收取。2021年4月16日,***通过微信方式向万**仁和公司出具《***》一份,内容为:本人***系原万**仁和公司第八分公司负责人即实际经营者。万**仁和公司第八分公司于2016年8月19日伊始与万**仁和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使用万**仁和公司测绘资质在内蒙古自治区开展测绘业务。2019年10月23日,本人不再担任万**仁和公司第八分公司负责人,转由**达继续经营。本人郑重承诺:因本人经营的万**仁和公司第八分公司、万**仁和公司正蓝旗分公司开展的测绘项目正******旅游度假村项目、正蓝旗蒙古老营旅游度假村项目而产生的所有纠纷、债务(包括已执行的及未诉讼、未执行的)、责任(包括民事、行政、刑事责任等)由本人承担,与万**仁和公司无关,由此造成的万**仁和公司的名誉、经济损失由本人承担。***结尾处有***的签字及手印。诉讼中,万**仁和公司、***均认可***曾设立过正蓝旗分公司,现已注销,正蓝旗分公司与万**仁和公司第八分公司无关。”该案件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山东万**仁和测绘工程有限公司支付321585.37元;二、驳回原告山东万**仁和测绘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现已生效。
前述案件庭审过程中,***对其本人通过微信向***和公司出具的《***》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双方均认可***在2016年8月19日至2019年10月23日期间系第八分公司实际经营人。***曾设立过山东万**仁和测绘工程有限公司正蓝旗分公司,且该公司现已注销。
2022年1月14日,正蓝旗五一种畜场大好时光自驾营地度假村、正蓝旗五一种畜场龙***草原度假村分别向内蒙古自治区正蓝旗人民法院起诉万**仁和公司、万**仁和公司第八分公司,要求二公司返还委托费用。该院分别作出(2020)内2530民初1199号、12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万**仁和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返还蓝旗五一种畜场大好时光自驾营地度假村100000元,返还正蓝旗五一种畜场龙***草原度假村153387元。上述两判决作出后,万**仁和公司向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法院分别作出(2022)内25民终141号、(2022)内25民终159号民事判决书,均对一审判决予以维持。后,万**仁和公司在上述案件的执行过程中,于2022年5月11日支付(2020)内2530民初1199号案件过付款1037452.50元,于(2020)2022年5月11日支付内2530民初1200号案件过付款159013.24元。上述两判决中均查明测绘费是由万**仁和公司第八分公司工作人员***收取。
另查明,2022年4月14日,山东万**仁和测绘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仁和公司)变更名称为***和公司。
本院认为,本案为追偿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本案中,***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向万**仁和公司出具***,系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本院对此予以确认。结合内蒙古自治区正蓝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内2530民初1199号、1200号民事判决书,***作为万**仁和公司第八分公司实际经营人期间,因违约致使上述公司未完成委托事项而被人民法院判决万**仁和公司向案外人返还涉案款项,导致万**仁和公司向案外人承担赔付责任。结合***向万**仁和公司出具的***,故本院对***和公司要求***赔偿其损失259055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和公司主张***与***系夫妻关系,应承担共同赔偿责任,但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故本院对其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山东***和地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259055元;
二、驳回原告山东***和地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9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 张 玥
书 记 员 **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