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113执保706号
申请人:***,女,住长春市九台区。
被申请人:长春猛固门业有限公司,地址:长春市九台区。
法定代表人:张洪,公司经理
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本院依法作出的(2022)吉0113财保37号民事裁定书已进入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长春鸿源建设有限公司欠付被申请人长春猛固门业有限公司的防盗门款X万元,予以止付;
二、将申请人***名下,坐落在东盛大街X号长春万科X项目X幢X单元X号房,权利证号:房权证长房权字第X号,丘地号X,建筑面积X平方米的房屋,予以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玉学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钱 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