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猛固门业有限公司

长春市九台区天赐泉饮品有限公司与长春猛固门业有限公司、长春蓝奥酒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01民终395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长春市九台区天赐泉饮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九台区龙家堡镇饮马河啤酒厂北门。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永辉,***继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春猛固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沿河街**。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成春,吉林法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春蓝奥酒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长春市九台区龙家堡镇饮马河街/div>
上诉人长春市九台区天赐泉饮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长春猛固门业有限公司、长春蓝奥酒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2019)吉0113民初58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长春市九台区天赐泉饮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长春市九台区天赐泉饮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长春市九台区天赐泉饮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上诉人长春市九台区天赐泉饮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绳继萍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