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381民初6643号
原告:***,男,1971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新沂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驰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微山县水利施工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微山县夏镇戚城街50号。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董事长。
原告**攀与被告微山县水利施工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5日立案。原告**攀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19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44元,由**攀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