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某与微山县水利施工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31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微执字第488-1号
申请执行人付某。
被执行人微山县水利施工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14年7月28日作出的(2014)微执字第488、190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微山县水利施工公司人民币100万元。现因执行完毕,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微山县水利施工公司人民币100万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孙雨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