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微山县水利施工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1-28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任民初字第5676号
原告***
被告微山县水利施工公司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微山县水利施工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