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0付长虹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11-28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微执字第490号
申请执行人付长虹。
被执行人微山县水利施工公司,住所地:微山县戚城街35号。组织机构代码:6616046-9。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付长虹依据生效的(2014)济民终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强制被执行人微山县水利施工公司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人工程款、利息、鉴定费、案件受理费等651718.93元及迟延履行金。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付长虹与被执行人微山县水利施工公司于2014年11月11日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微山县水利施工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付长虹工程款60万元,申请执行人付长虹放弃本案判决书确定的其他权利。被执行人已经履行该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济民终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冰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孙雨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