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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山县水利施工公司

某某与微山县水利施工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381民初6643号 原告:***,男,1971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新沂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驰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微山县水利施工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微山县夏镇戚城街50号。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微山县水利施工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5日立案。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19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44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