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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山县水利施工公司

某某与微山县水利施工公司、某某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任民初字第5676号 原告*** 被告微山县水利施工公司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微山县水利施工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