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天泰创新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广西海沁天诚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广西天泰创新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桂1102民初401号
原告:广西海沁天诚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贺州市八步区八达东路352、354、356、358、360号。
法定代表人:左玉发,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贺州市农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律师。
被告:广西天泰创新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贺州市爱莲湖G地块回建地G栋19、20、2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广西海沁天诚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天泰创新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4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3月24日以诉讼期间内被告已履行了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西海沁天诚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海沁天诚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58元,减半收取177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西海沁天诚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苏玲
书记员林碧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