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4民初14640号
原告:**,女,2017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原告兼原告**法定代理人:陈磊(**之母),女,198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被告: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海鶄落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海鶄落村。
法定代表人:茹盈。
被告:北京城建弘大拆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13号院1号楼A301室。
法定代表人:董立波。
原告**、陈磊与被告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海鶄落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北京城建弘大拆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9日立案。2022年10月11日,原告**、陈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陈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陈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陈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陆 婧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张子妺
书 记 员 张士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