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城建弘大拆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等与北京城建弘大拆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4民初14640号
原告:**,女,2017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原告兼原告**法定代理人:陈磊(**之母),女,198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被告: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海鶄落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海鶄落村。
法定代表人:茹盈。
被告:北京城建弘大拆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13号院1号楼A301室。
法定代表人:董立波。
原告**、陈磊与被告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海鶄落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北京城建弘大拆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9日立案。2022年10月11日,原告**、陈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陈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陈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陈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陆 婧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张子妺
书 记 员  张士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