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城建弘大拆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3民辖158号
原告:***,男,1954年11月4日出生。
原告:***,女,1958年6月17日出生。
原告:***,男,1964年12月27日出生。
原告:***,男,1962年7月7日出生。
被告:***,男,1968年6月12日出生。
被告:北京城建兴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大中富乐村798号。
法定代表人:*本有。
被告:北京城建弘大拆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13号院1号楼A30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霍东生、***、***、霍高升诉被告***、北京城建兴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城建弘大拆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10日立案。
原告霍东生、***、***、***诉称,四原告与被告****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父亲**(已故)与母亲***(已故)婚后育有四儿一女,即四原告与被告**冬。位于北京市怀柔区×(原钓鱼台村)院内原有北房四间、西厢房二间,系父母于1980年共同出资建造,之后于1993年在院内又建造了南房四间、东厢房二间,院内共计建设十二间房屋。父母在世时陆续将十二间房屋做了防水并支付材料费、人工费共计7万元,安装暖气材料、人工费、报装费共计6万元,购置2台电视机9000元,2台冰箱8000元,1台热水器3600元,1台洗衣机2500元,安装太阳能热水器21600元,太阳能灯10800元,装修木地板和墙面装修木墙共计5万元,30个单人床6000元,屋内存放10瓶酒5000元,6组衣柜4000元,6米长橱柜8000元,2个煤气罐700元,1套沙发7000元,双人床6000元,2台电暖气4320元,2个茶几2000元,茶具暖瓶1600元,锅碗瓢盆和衣物铺盖7000元,10把木椅子3000元,2个圆桌600元,5个写字台50**元,瓷器玉器5000元,30只鸽子3万元,1个鸽子笼3000元,10只猫3000元,院内种植10棵树木1万元,1套监控设备1万元,不锈钢楼梯1.2万元,不锈钢护栏1.5万元,2个木质凉亭3万元,房屋外墙大理石材料、人工、装修费用4万元,原告霍东生寄存在屋内的物品损失6000元。2017年北京市怀柔区×在棚户区改造范围内,面临拆迁。2017年11月15日17时至21时,三被告在未通知原告的情况下,强行将原告父母遗留的房屋设备设施、饲养的动物、栽种的树木等屋内、屋外的全部财物拆毁,造成原告父母遗留的上述财产全部毁损灭失。针对原告损失的赔偿事宜,原被告协商未果,故起诉至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要求:1、三被告赔偿原告财产损失暂估46072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原告霍高升之妻***与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干警***系姐弟关系,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不宜对此案行使管辖权,故将此案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霍高升之妻***与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干警***系姐弟关系,因该特殊原因,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不便对本案行使管辖权,故其报请指定管辖的理由成立。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审理。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接到本裁定后七日内将上述案件诉讼材料移送至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