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四季海星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四季海星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营口市鲅鱼圈区卫生健康局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804执28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四季海星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北京市丰台区金家村288号华信大厦508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营口市鲅鱼圈区卫生健康局,住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投资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辽0804民初11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营口市鲅鱼圈区卫生健康局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北京四季海星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01月04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已向被执行人营口市鲅鱼圈区卫生健康局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营口市鲅鱼圈区卫生健康局银行存款191206.85元及利息。(具体以协助执行通知书或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为准)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营口市鲅鱼圈区卫生健康局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迟延履行利息。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营口市鲅鱼圈区卫生健康局应负担的申请执行费以及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 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营口市鲅鱼圈区卫生健康局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