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互联(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方互联(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44737号
原告:**,女,1976年4月22日出生,住址及户籍所在地均系黑龙江省。
被告:北方互联(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陈祥锋。
原告**与被告北方互联(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方互联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北方互联公司补缴2006年4月至2010年3月、2011年4月至2015年6月及2018年7月至2019年6月的社会保险基数差额;2、判令北方互联公司补缴2004年4月至2019年6月住房公积金基数差额。事实和理由:我在2004年至2019年期间与北方互联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但北方互联公司未按照我的实际工资基数为我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故要求北方互联公司补足缴费差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系北方互联公司员工,北方互联公司为**缴纳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以要求北方互联公司补缴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等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作出京海劳人仲不字[2021]第1704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决定对**的仲裁申请不予受理。**不服该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要求北方互联公司按照其实际工资收入补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缴费数额实质属于因社保、公积金缴费基数核定引发的争议,属于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主管部门的行政职权范畴,并非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故对于**的请求,本院缺乏受理依据,对其起诉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起诉。
**已经交纳的案件受理费十元,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孟雅慧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