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广丰建设有限公司

延安福兴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广丰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6民终115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延安福兴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福兴公司”),住所地:富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广丰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丰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曲江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富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福兴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2021)陕0628民初15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当事人提交了新的证据可能影响案件事实的认定,原审应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2021)陕0628民初1595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延安福兴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5334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贺 洁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法官助理 但 勇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