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6民终115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延安福兴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福兴公司”),住所地:富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广丰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丰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曲江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富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福兴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2021)陕0628民初15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当事人提交了新的证据可能影响案件事实的认定,原审应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2021)陕0628民初1595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延安福兴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5334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贺 洁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法官助理 但 勇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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