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奥利电梯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华奥利电梯有限责任公司、宁阳县中医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0921执保945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华奥利电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福星花园服务楼301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宁阳县中医院,住所地,宁阳县新街路。
法定代表人:*大海,职务,理事长。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作出(2018)鲁0921民初3752号民事裁定书,准予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保全申请。为执行该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宁阳县中医院银行存款3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