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奥利电梯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华奥利电梯有限责任公司、宁阳县中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921民初3752号
申请人:北京华奥利电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福星花园服务楼301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人:宁阳县中医院,住所地,宁阳县新街路。
法定代表人:*大海,职务,理事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银行存款或他等值财产,保全价值3万元。申请人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的申请。
案件申请费320元,由申请人预交。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