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921执268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华奥利电梯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661554617B。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旧桥路25号院6号楼13层1302。
被执行人:山东省宁阳县万达百货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21166570206E。住所地宁阳县城交通路146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华奥利电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省宁阳县万达百货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宁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921民初462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39749元(含诉讼费392元),另被执行人应承担执行费496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山东省宁阳县万达百货有限公司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将案件款领取,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1)鲁0921民初462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予以执行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 国
二〇二二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张连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