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921民初1651号
原告:北京华奥利电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旧桥路**院**楼**1302。
法定代表人:马爱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窦华,宁阳兴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宁阳县。
原告北京华奥利电梯有限责任公司诉被***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原告北京华奥利电梯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北京华奥利电梯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晴晴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潘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