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丰广视通网络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北京丰广视通网络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三中民(商)特字第05252号
申请人(仲裁申请人)***,男,1969年5月17日出生。
被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北京丰广视通网络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羊坊村71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申请撤销北京仲裁委员会(2015)京仲裁字第0185号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全奕颖担任审判长,法官***、法官**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4月16日、4月27日召集双方进行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称:一、仲裁庭认定事实不清。1.***完成了德林园607户的施工。该工程是同时段施工、同时段调试、同时段验收的,不存在北京丰广视通网络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丰广视通公司)主张的“当时有182户不具备施工条件”、“三个月后具备条件”的说法。2.关于支票存根的法律意义。支票存根只是出票人内部使用的会计支出凭证,只能证明收款人收到一定金额的支票,不能证明其他事项,更不具备对抗合同的效力。3.关于付款签收记录的法律意义。付款签收记录只能证明***领取了一定数额的款项。“德林园全部结清工程款”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补填的。4.关于“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逻辑推理错误。仲裁庭认为,“丰广视通公司在向***支付除德林园182户以外的工程价款时,从结果上看是按照38元一户计算的,双方没有异议,可以认定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但事实是工程款经多次催讨,丰广视通公司支付多少***就先拿多少。二、丰广视通公司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丰广视通公司隐瞒了工程的竣工资料。综上,***申请:1.撤销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京仲裁字第0185号仲裁裁决;丰广视通公司应给付工程尾款48580元;2.丰广视通公司承担全部仲裁及诉讼费用。
丰广视通公司答辩称:同意***的申请。但是不同意***要求的金额。
本院经审查认为:
***主张仲裁庭查明的事实部分存在问题,包括仲裁庭认定182户未在同一时段施工及按照38元每户计算工程款系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等。以上事项,均属于仲裁庭对该案的实体认定范畴,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裁决应当撤销的情形,本院对此不予审查。***以对仲裁庭查明的事实部分有异议为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此外,***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交物证鉴定申请书以及证据调查申请书,对此,本院认为,上述申请均属于仲裁庭对该案的实体认定范畴,本院对此不予审查。
关于***以丰广视通公司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为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主张丰广视通公司隐瞒了竣工资料等证据,致使仲裁庭未作出涉案607户工程同时段竣工的认定。对此,***并未提交证据证明丰广视通公司掌握有该项资料、亦未提交证据证明丰广视通公司隐瞒该项资料,故关于***的该项理由,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提出的撤销北京仲裁委员会(2015)京仲裁字第0185号裁决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全奕颖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罗雅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