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丰广视通网络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二中执字第1325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9年5月17日出生,住址河北省高碑店市。
被执行人北京丰广视通网络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双河北里甲22号楼2层201。
法定代表人刘绍哲,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京仲裁委员会(2015)京仲裁字第0185号裁决书,于2015年11月4日向被执行人北京丰广视通网络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北京丰广视通网络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北京丰广视通网络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丰广视通网络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一万九千四百四十二元一角,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相应银行存款。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丰广视通网络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应负担的申请执行费以及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的相应银行存款。
三、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北京丰广视通网络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主执行官 梁立君
执 行 员
王玮珂
执 行 员 姜 峰
二○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甄亚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