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402民初5868号
原告:北京世纪睿科系统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3号大恒科技大厦北座6层608室。
法定代表人:梁荣辉。
被告:安顺市广播电视台,住所地: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北航路广电中心大楼/安顺市西秀区北航路广播电视大楼安顺电视台。
负责人:张先琨。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世纪睿科系统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安顺市广播电视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8月19日以被告承诺向原告支付所拖欠的合同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世纪睿科系统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134元,减半收取5567元,由原告北京世纪睿科系统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谌 静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武城锐
书 记 员 韩超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