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世纪睿科系统技术有限公司

长沙市天心区澜墨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北京世纪睿科系统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491民初24027号
原告:长沙市天心区澜***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赤岭路原规划局大楼-732。
法定代表人:乐家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萍,女,长沙市天心区澜***传媒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 北京世纪睿科系统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3号大恒科技大厦北座6层608室。
法定代表人:梁荣辉。
原告长沙市天心区澜***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世纪睿科系统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长沙市天心区澜***传媒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市天心区澜***传媒有限公司的撤回起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长沙市天心区澜***传媒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长沙市天心区澜***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方淑梅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喻 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