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世纪睿科系统技术有限公司

乐视控股(北京)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京0108执6562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世纪睿科系统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3号大恒科技大厦北座6层608室。
被执行人:乐视体育文化产业发展(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被执行人:乐视控股(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本院在执行北京世纪睿科系统技术有限公司与乐视体育文化产业发展(北京)有限公司、乐视控股(北京)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司法专邮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乐视体育文化产业发展(北京)有限公司、乐视控股(北京)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 欣
审  判  员   王金鑫
审  判  员   彭文涛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 官 助 理   王华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