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世纪睿科系统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北电科林电子有限公司与北京世纪睿科系统技术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2财保72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北京北电科林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北大街107号。
法定代表人:齐战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俊远,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璞,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世纪睿科系统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3号大恒科技大厦北座6层608室。
法定代表人:梁荣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梦薇,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桂红,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北京北电科林电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世纪睿科系统技术有限公司仲裁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作出(2021)京02财保40号民事裁定,冻结北京北电科林电子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932868.2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等值财产。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冻结北京北电科林电子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北京望京支行0200003509003620362账号内存款人民币8932868.20元(已冻结3613661.71元),冻结北京北电科林电子有限公司东城分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北新桥支行020000430902025548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319206.49元(已冻结5319206.49元)。现解除保全申请人北京北电科林电子有限公司以其在在中国工商银行北京望京支行0200003509003620362账号内存款人民币8932868.20元已足额冻结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北京北电科林电子有限公司东城分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北新桥支行020000430902025548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319206.49元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北京北电科林电子有限公司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在已足额冻结北京北电科林电子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北京望京支行0200003509003620362账号内存款人民币8932868.20元的情况下,解除对北京北电科林电子有限公司东城分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北新桥支行020000430902025548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319206.49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汉一
审 判 员 李 琴
审 判 员 卫 华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李长亮
书 记 员 于明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