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66058号
原告:北京世纪睿科系统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3号大恒科技大厦北座6层608室。
法定代表人:梁荣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桂红,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化盈科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甲10号银海大厦北408室。
法定代表人:王子宗。
原告北京世纪睿科系统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化盈科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北京世纪睿科系统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拒绝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世纪睿科系统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石敏敏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志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