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民辖终13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赛迪时代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昌平区科技园区振兴路28号2号楼311室。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云南宇信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经开区东泰花园二期5栋二单元501号。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北京赛迪时代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21)云0103民初547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北京赛迪时代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被上诉人依据《销售合同》中的管辖约定向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诉人认为该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且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不具有管辖权,应当移送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不应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开具发票属于行政法律关系而非民事法律关系,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如由法院继续审理本案,一般应参考税务机关〔主要是开票方,即上诉人的主管税务机关〕的处理意见,海淀区法院与海淀区税务局同属北京市海淀区,在询证上具有便利性。因此,本案亦以上诉人主管税务机关属地的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关系更为适宜。上诉人认为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21)云0103民初5478号民事裁定书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应予以撤销,并将本案依法移送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云南宇信科技有限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所在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所在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销售合同》中约定“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提交原告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诉讼”,该协议管辖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合法有效,对各方当事人具有拘束力。被上诉人依该协议管辖向其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被上诉人的住所地位于一审法院辖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华 虹
审 判 员 潘 玲
审 判 员 禇玉春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代 亚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