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0119民初7644号
原告:北京建雄恒宇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延庆区旧县镇旧县村。
法定代表人:张小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有良,男,该公司职工。
被告:北京归原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延庆区康庄镇大营村南500米。
法定代表人:王占利,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梅,女,该公司职工。
原告北京建雄恒宇门窗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归原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9日立案。原告北京建雄恒宇门窗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北京建雄恒宇门窗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建雄恒宇门窗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长 刘立婷
人民陪审员 李 杰
人民陪审员 赵 欢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官 助理 吕 明
书 记 员 张 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