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雄恒宇门窗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建雄恒宇门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京0119民初8484号
原告:***,男,1948年6月5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
被告:北京建雄恒宇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
负责人:张月明。
原告***与被告北京建雄恒宇门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利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鲁文娟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李文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