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雄恒宇门窗有限公司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京0119行初11号
原告北京建雄恒宇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
法定代表人张小东,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有良,北京建雄恒宇门窗有限公司法务。
被告北京市延庆区旧县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
法定代表人王赢,镇长。
行政机关负责人方建军,人大主席
委托代理人赵建宇,北京赵建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董艳霞,北京市延庆区旧县镇人民政府经济发展办公室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建雄恒宇门窗有限公司要求被告北京市延庆区旧县镇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因被告北京市延庆区旧县镇人民政府组织北京市建雄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静新)、北京建雄恒宇门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小东)、北京建雄恒宇门窗有限公司涂料分公司(经营人郭静智)三方就补助资金达成协议,原告北京建雄恒宇门窗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建雄恒宇门窗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建雄恒宇门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建雄恒宇门窗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孙沙沙
人 民 陪 审 员 薛 静
人 民 陪 审 员 李艳丽
二○一九年五月十五日
法 官 助 理 吴嘉琪
书 记 员 杨 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