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雄恒宇门窗有限公司

北京建雄恒宇门窗有限公司与北京八达岭金宸建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19民初7698号
原告:北京建雄恒宇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旧县镇旧县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91030558215。
法定代表人:张小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有良,北京市建雄恒宇门窗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北京八达岭**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中关村延庆园风谷四路**院**楼224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3058395N。
法定代表人:张兆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炜,北京八达岭**建筑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云,北京胡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建雄恒宇门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宇公司)与被告北京八达岭**建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立案。恒宇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交款通知书》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3626元,并明确表示不再交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建雄恒宇门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杨玉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高智新
书 记 员 李雪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