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雄恒宇门窗有限公司

北京建雄恒宇门窗有限公司与北京八达岭金宸建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19民初6368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北京建雄恒宇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旧县镇旧县村。
法定代表人:张小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有良,男,该公司职工。
被申请人:北京八达岭**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中关村延庆园风谷四路**院**楼2245。
法定代表人:张兆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云,北京胡李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建雄恒宇门窗有限公司与北京八达岭**建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作出(2020)京0119民初6368号民事裁定,冻结北京八达岭**建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54343.03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北京八达岭**建筑有限公司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北京建雄恒宇门窗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建雄恒宇门窗有限公司以双方私下协商解决并已申请撤诉为由申请解除保全,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北京八达岭**建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854343.03元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北京建雄恒宇门窗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刘立婷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 吕 明
书 记 员 张 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