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9民初6368号
申请人:北京建雄恒宇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旧县镇旧县村。
法定代表人:张小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有良,男,该公司职工。
被申请人:北京八达岭**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中关村延庆园风谷四路8号院27号楼2245。
法定代表人:张兆清。
申请人北京建雄恒宇门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雄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八达岭**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建雄公司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公司价值1 854 343.03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建雄公司以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保单号:×××,保险限额1 854 343.03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建雄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北京八达岭**建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 854 343.03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北京八达岭**建筑有限公司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1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北京建雄恒宇门窗有限公司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刘立婷
二 〇 二 〇年 九 月
二十二 日
法 官 助 理 吕 明
书 记 员 张 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