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304民初48416号
原告:北京**制冷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幢B1-213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9700076647J。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策略(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装总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保税区广兰道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95606R。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制冷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深装总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0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深装总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深装总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制冷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深装总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