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晋翔制冷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北京某某制冷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北京某某方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1民初25596号 原告:北京**制冷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幢B1-2138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策略(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方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场所北京市东城区新怡家园甲3号楼3-4层。 原告北京**制冷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方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北京**制冷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薛 蓓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冒** 书 记 员  孙 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