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万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华艺阳光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佛山市万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管辖上诉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民辖终14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华艺阳光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五和大道(南)36号星景苑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8312658X。
法定代表人:陈献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万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佛平旧路(夏东路段)南侧(综合楼)一楼2号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0585122366。
法定代表人:蔡念健。
上诉人深圳市华艺阳光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因与佛山市万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20)粤0606民初3112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深圳市华艺阳光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被上诉人提供的是维修劳务服务,本案属于劳务纠纷,而非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应按原告就被告确定管辖。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项中规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属于并列案由,即便依据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本案也不适用专属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系装饰装修合同纠纷,该纠纷作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纠纷类型,系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本案中,案涉工程位于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故原审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专属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据不足,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孙 楠
审 判 员  张焕然
审 判 员  麦闻文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於 辉
书 记 员  陈君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