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万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万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宗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606民初31123号
原告:佛山市万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佛平旧路(夏东路段)南侧(综合楼)一楼2号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0585122366。
法定代表人:蔡念健。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旭林,广东金桥百信(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宗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兴乐居委会佛山新城百合道6号宗德服务中心5层501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061499060E。
法定代表人:刘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华,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荣跃,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华艺阳光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五和大道(南)36号星景苑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8312658X。
法定代表人:陈献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建武,广东建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艳军,广东建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献针,南,1967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陆河县。
原告佛山市万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宗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宗德公司)、深圳市华艺阳光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艺公司)、陈献针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佛山市万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蔡念健及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旭林,被告宗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华,被告华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彭艳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献针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佛山宗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华艺阳光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共同向原告支付拖欠装饰装修工程款913530元及相应利息115654.82元(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11月10日,利息计算详见表格,此后以尚欠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2.请求判令被告陈献针对上述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3.请求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8年4月18日,宗德公司与华艺公司签订编号为DGZX-HT-GC-140补01的《佛山宗德服务中心B区公寓室内IH装修、裙楼商业及地下商业公共区域装修工程补充协议》,约定由华艺公司对涉案建筑物进行装修。因该建筑物临近交付房屋的最后期限时尚有大量室内装饰工程未完工,经宗德公司原法人周建川及华艺公司协商一致,引进原告进场装修。各方代表于2019年1月6日下午开会约定:“由原告负责B1栋7-32层户内装饰面收边收口及观感问题(包括但不限于墙面天花抹灰找平、裂缝处理涂刷乳胶漆,固定鞋柜、橱柜、浴柜及所有边角部位德打胶收口,开关插座、地插与墙地面缝隙打胶,室内湿水部位与幕墙打胶边缝打胶,生活阳台及淋浴间的晶面防水及打胶收口)”。原告于2019年1月7日进场施工,根据宗德公司及华艺公司的指令,原告实际施工楼层为B1栋8-30层。除会议指定工程量外,施工过程中根据宗德公司及华艺公司的要求增补了工程量,原告已按照要求完成全部装饰工程。2019年1月27日原告收到宗德公司支付的300000元工程款。后经确认工程总造价为1213530元,宗德公司及华艺公司拒不支付尚欠工程款913530元,拖欠至今。原告认为,宗德公司及华艺公司是工程的共同发包人,应当共同承担支付工程款的责任;被告陈献针是华艺公司的唯一股东,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陈献针应当对华艺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宗德公司辩称,无论从合同订立还是合同履行角度来看,宗德公司与原告都没有形成合同关系,宗德公司没有与原告订立合同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告不能向宗德公司主张权利。具体理由是:一、从实际合同订立情况来看,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宗德公司直接与其形成了合同关系,原告关于合同内容的洽谈都是与华艺公司进行的,没有证据证明合同订立过程与宗德公司有关。宗德公司开发的宗德服务中心项目精装修工程是发包给华艺公司完成的,按照宗德公司与华艺公司之间的精装修总包合同,华艺公司负责按照合同约定标准施工,并对施工质量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因此,原告即使在宗德服务中心项目完成部分装修整改任务,也只能是华艺公司委托原告来完成,合同关系只能在华艺公司和原告之间订立。二、从合同履行情况来看,宗德公司与原告之间没有任何直接的工程款磋商或结算行为。原告已经收到的工程款,是华艺公司向宗德公司发出委托付款函后,宗德公司代付给原告的,其性质不是宗德公司直接支付给原告的工程款,不能证明宗德公司与原告之前有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综上所述,原告对宗德公司提起诉讼,缺乏合同依据,应当予以驳回。
被告华艺公司辩称,我方对原告诉求的事实请求均不予认可,原告以会议纪要的形式与佛山宗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形成合同关系,与我方不存在合同关系。另外,原告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其实际完成工程量及价款,而且目前未就案涉工程进行结算。根据(2020)粤0606民初14638号案中宗德公司提交的证据《关于B栋公寓及裙楼地下室公共区域装修竣工验收问题事宜》,如该文件属实,证明原告要么没有履行其维修任务,要么只是完成了部分整改任务,或者是完成的施工内容不符合要求,仍需整改。在上述情况下,原告要求我方承担支付工程款的责任没有依据,应驳回原告的诉请。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依法组织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于没有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采信,有异议的证据结合其他已查明事实在论述部分进行综合认证。
经审理查明:2018年4月30日,宗德公司与华艺公司签订编号为DGZX-HT-GC-140补01的《佛山宗德服务中心B区公寓室内IH装修、裙楼商业及地下商业公共区域装修工程补充协议》,约定宗德公司为发包方,华艺公司为承包方,工程地点为佛山新城天虹路以南、百合路以东、裕和路以北、永兴道以西地块。
2019年1月6日,原告、宗德公司、华艺公司及其他案外人召开会议,会议主题是B1栋公寓户内精装修交楼整改收尾问题;会议主要内容为:针对B1栋户内精装修交楼后存在的质量及观感问题进行工作内容划分,明确施工单位责任及时间进度安排;工作界面划分为:由原告负责B1栋7-32层户内装饰面收边收口及观感问题(包括但不限于墙面天花抹灰找平、裂缝处理涂刷乳胶漆,固定鞋柜、橱柜、浴柜及所有边角部位德打胶收口,开关插座、地插与墙地面缝隙打胶,室内湿水部位与幕墙打胶边缝打胶,生活阳台及淋浴间的晶面防水及打胶收口),华艺公司负责7-23层原装修质量及安装问题;完成时间为:限期华艺公司、原告于2019年1月9日下午前完成8层施工样板层,限定所有工作面及施工内容于2019年1月17日施工全部完成,以上节点接受我司工程、营销、物业的联合检查和考核。
会议之后原告进场施工,原告实际施工楼层为B1栋8-30层,除上述会议指定工程量外,施工过程中根据委托方的要求增补了工程量,原告已按照要求完成装饰工程,案涉装饰工程所涉房屋已经交付业主使用。
2019年1月25日,华艺公司向宗德公司出具委托付款函,载明:由华艺公司承建的B区B1幢公寓IH装修项目于2018年12月28日已经逐步移交小业主,项目因工期紧任务重,在后期维修过程中我项目部按宗德公司指令进行分项维修整改,其中部分工作委托了佛山市万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进行整改维修,现委托宗德公司代为支付维修款给佛山市万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300000元。2019年1月27日,宗德公司向原告转账支付300000元。
2019年6月27日,原告工作人员通过微信与被告华艺公司案涉工程挂靠人刘杰就案涉工程款进行协商,原告将结算单发送给刘杰,并称原价是1213530元,最低价为924000元,刘杰最终表示只同意支付820000元(含税),原告没有表示同意。
另,被告华艺公司为自然人独资公司,股东为陈献针一人。
以上事实,还有本院开庭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关于本案装饰装修合同相对方,首先,原被告之间并未签订有效的书面合同,但原告及被告宗德公司、华艺公司均确认原告确实进行了案涉B1栋部分楼层的装饰装修施工工程。其次,与原告形成事实上装饰装修合同关系的相对方应为被告华艺公司,理由如下:第一,华艺公司向宗德公司出具的委托付款函载明,华艺公司在后期维修整改中将部分工作委托了原告进行整改维修,委托宗德公司代为支付维修款给原告。该委托付款函明确了案涉工程维修整改的义务人是华艺公司,委托原告进行装修的也是华艺公司,宗德公司仅是代华艺公司进行付款;第二,原告与华艺公司的挂靠人刘杰协商案涉工程款的金额,说明原告主观上认为合同相对方及付款义务人为刘杰挂靠的华艺公司。刘杰作为华艺公司的挂靠人,对外是代表华艺公司进行协商的,刘杰代表华艺公司同意向原告付款并确定付款金额为820000元,表明刘杰代表华艺公司确认了华艺公司合同相对方的地位及相应的付款义务。第三,原告在庭审时明确表示,其要求被告宗德公司承担付款义务的依据仅仅是因为其认为宗德公司是合同相对方,宗德公司作为案涉工程的发包人,为了推进工程进度对案涉工程进行管理和监督符合常理,不能据此认定宗德公司就是原告装修装饰合同关系的相对方,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宗德公司是合同相对方,因此原告要求宗德公司承担本案付款责任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的工程款及利息,原告已经完成了案涉装修工程的施工,并交付被告使用,华艺公司的挂靠人刘杰已经确认并同意支付820000元工程款给原告,表示华艺公司已经确认原告的工程造价为820000元。现原告亦主张按照刘杰确认的820000元进行结算,该结算金额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认可。扣减华艺公司已经支付的工程款300000元,被告华艺公司尚欠原告工程款520000元未付。对于工程款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第十八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原、被告对工程款的付款时间及利息计算标准均没有明确约定,也未提交证据证明确切的交付时间,原告主张案涉工程在2019年2月已经完工交付,但从原告提交的微信群聊天记录来看,直到2019年4月案涉工程还在进行装修收尾,本院酌定被告华艺公司从2019年6月1日开始向原告支付欠付工程款的利息,具体计算方式为:以52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6月1日开始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从2019年8月20日开始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
关于被告陈献针的责任承担,被告华艺公司为自然人独资公司,股东为陈献针一人。被告陈献针未到庭答辩,未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应当对华艺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华艺阳光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万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520000元及利息(从2019年6月1日开始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从2019年8月20日开始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
二、被告陈献针对被告深圳市华艺阳光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佛山市万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031.3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万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031.33元,被告深圳市华艺阳光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000元(被告深圳市华艺阳光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径向原告支付,本院不再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 宇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何裕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