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捷特达电梯有限公司

唐山市远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民事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京010528267

申请执行人北京捷特达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坝乡东晓景(飞龙鞋厂院内)

法定代表人韩守臣,经理。

委托代理人雷贵辰,北京市开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唐山市远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六合轩府小区物业综合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张志国,经理。

本院依法受理北京捷特达电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唐山市远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北京捷特达电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标的为58,295.62元。本案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唐山市远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财产申报令、风险提示,并依法对其名下各项财产进行查询,现被执行人唐山市远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暂无房产、车辆、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唐山市远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并依法对其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

申请执行人北京捷特达电梯有限公司表示无法向我院提供新的财产线索,故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再行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本院对被执行人唐山市远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财产查询后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北京捷特达电梯有限公司亦无新的财产线索提供并依法向本院申请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应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京0105民初172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申请执行人北京捷特达电梯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唐山市远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后,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何志刚

二○一八年月日

书  记  员   孙海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