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喆与广州永生水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12-22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穗天法民二初字第3381号
原告王喆,女,1958年4月2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在成都市武侯区。
委托代理人***、***。
被告广州永生水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71号第二层202房。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男,1969年1月1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在深圳市福田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广州永生水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喆于2014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喆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喆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6880元减半收取13440元,由原告王喆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黄立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