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平塘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2727执79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贵州省平塘县人。
被执行人:贵州恒庆龙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贵州恒庆龙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贵州恒庆龙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贵州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xxxx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19753.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罗廷宽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谭国涛